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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利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泰然纺织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去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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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利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组织机构代码66128316-7。法定代表人杨爱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泰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6471121-1。法定代表人仇兆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利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泰然纺织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去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5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送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王克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