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坤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海纳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高光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春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红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欧阳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坤昊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春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履行(2011)城民初字第390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第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胡维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