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陶祥,工人。被执行人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流亭街道双元西路。法定代表人彭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巧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30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办理了申请执行人陶祥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000134358)。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第3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胡维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