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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丘必金与青岛三荣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14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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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丘必金,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被执行人青岛三荣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西。法定代表人李仁熙。

申请执行人丘必金与被执行人青岛三荣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2)惠城法陈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至此本案完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2)惠城法陈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蒋涛审判员:张燕

书记员:冯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