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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常庆与青岛利岛工艺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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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常庆,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利岛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大北曲前社区。法定代表人李贞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于常庆与被执行人青岛利岛工艺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经过法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常庆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书波审判员:蒋涛代理审判员:陶志胜

书记员:刘赞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