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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京康与赵俊业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19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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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京康,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赵俊业,男,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京康与被执行人赵俊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2日共缴纳案款2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丁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