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学府,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汪海,男,1979年3月9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席文功,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孙学府与汪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汪海与金曌是夫妻关系,其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汪海、金曌的银行存款2983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世卫代理审判员:王维代理审判员:刘世毅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