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齐平,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唐忠海,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银魁,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执行张齐平、唐忠海与陈银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银魁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世卫代理审判员:王维代理审判员:刘世毅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