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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姚有党、史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凤执字第877-2、8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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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姚有党,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史松,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无业,安徽省凤阳县号。

本院在执行姚有党与史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史松的银行存款54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世卫代理审判员:王维代理审判员:刘世毅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