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机构代码74085098-3。法定代表人:王元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齐之,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金家武,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执行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齐之、金家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齐之、金家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二初字第00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乃军审判员:马世卫代理审判员:刘世毅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