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执行。合议庭成员签名审判长审核处领导意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3)深中法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某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被执行人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某地,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陈某。甲与乙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XXXX)深仲裁字第XX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开始履行,故申请法院终结执行。2013年8月6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XXXX)深仲裁字第XX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莹莹代理审判员:尚彦卿代理审判员:黄泽辉
书记员:刘洋(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