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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詹申请执行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2013)佛执字第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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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詹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佛坪县袁家庄镇东岳殿村。被执行人靳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佛坪县袁家庄镇东岳殿村。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佛坪县袁家庄镇东岳殿村。被执行人许某某,男,现年80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佛坪县袁家庄镇肖家庄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佛坪县轻工机械厂退休职工,住陕西省佛坪县袁家庄镇东岳殿村。申请执行人詹某某依据(2012)汉中民终字第004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调解书确认四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共同承担工程款40000元,后经其协商,一致同意由被执行人靳某某、王某某承担工程款及执行费共计40500元,其中靳某某承担20000元,王某某承担20500元,该二人先后分别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汉中民终字第00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培军审判员:吕宝新代理审判员:蔡志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