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涛与被执行人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阜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的阜劳仲案字(2013)第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涛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8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3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的阜劳仲案字(2013)第4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重九
书记员:王红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