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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文志申请执行唐金安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4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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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谢文志,男,汉族。被执行人唐金安,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文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金安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唐金安名下财产0.8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强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安洪波

书记员:张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