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彦涛。被执行人刘俊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彦涛、刘俊霞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彦涛、刘俊霞存款57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立铭审判员:孔希审判员:马志华
书记员:张文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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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彦涛。被执行人刘俊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彦涛、刘俊霞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彦涛、刘俊霞存款57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立铭审判员:孔希审判员:马志华
书记员:张文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