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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尹艳辉申请执行河南京成房地产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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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尹艳辉,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京成房地产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艳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京成房地产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京成房地产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2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孔希审判员:王建军

书记员:韩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