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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爱清申请执行郭喜先、郭云香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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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爱清。被执行人郭喜先。被执行人郭云香。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爱清申请执行郭喜先、郭云香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喜先、郭云香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立铭审判员:孔希审判员:马志华

书记员:张文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