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爱文,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桦,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同海,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爱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桦、李同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桦、李同海名下财产5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强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安洪波
书记员:张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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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秦爱文,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桦,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同海,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爱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桦、李同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桦、李同海名下财产5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强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安洪波
书记员:张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