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机构代码74085098-3。法定代表人:王元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齐之,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金家武,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执行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齐之、金家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齐之、金家武的银行存款1437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王齐之、金家武的银行存款143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乃军审判员:马世卫代理审判员:刘世毅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