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大群,男,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松昌创伤外科医院。法定代表人程松昌,该院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大群诉新密市松昌创伤外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松昌创伤外科医院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胡新朝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