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秋菊,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国喜,男,汉族。被执行人岳小景,女,汉族。
张秋菊诉刘国喜、岳小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小景、刘国喜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胡新朝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