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朝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喜芳,女,汉族。
河南省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周喜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喜芳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胡新朝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