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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济源市永兴贸易有限公司诉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密执字第1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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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永兴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开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济源市永兴贸易有限公司诉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李江海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