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大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金盛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枝,该公司经理。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金盛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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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大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金盛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枝,该公司经理。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金盛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