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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西省中小企业基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陵川县太行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迎商执字第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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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中小企业基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法定代表人杨宝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陵川县太行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陵川县寺背村法定代表人郭小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增资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迎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贾兴国

书记员:郝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