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西省中小企业基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法定代表人杨宝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陵川县太行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陵川县寺背村法定代表人郭小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增资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迎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贾兴国
书记员:郝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