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西锅炉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法定代表人王春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郝庄正街** 法定代表人杜建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锅炉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05)迎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斌
书记员:郝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