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西沃达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武威兴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胜利街**iv> 法定代表人魏贵锋,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沃达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威兴农种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我院作出的(2012)迎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斌
书记员:郝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