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地王国际商会中心**房。法定代表人吴志文,总裁被执行人广西中保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地王国际商会中心法定代表人穆国柱。
申请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中保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2013)青民二初字第1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西中保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459133.33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郁
书记员:黎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