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翠玲。申请执行人陈思好。申请执行人罗桂珍。被执行人广西金葵花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民族大道**金融大厦**右侧**。法定代表人陈广勇,董事长。第三人陈黎阳。
本院在执行马翠玲、陈思好、罗桂珍与广西金葵花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西金葵花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陈黎阳系被执行人广西金葵花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股东,且公司成立后第三人陈黎阳抽逃注册资金5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陈黎阳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黎阳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陈黎阳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三申请执行人清偿(2012)青民三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昌吴审判员:莫沙子代理审判员:吕奇文
书记员:陈予健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