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业影,女,1978年9月26日生,身份证号:4505111978********,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渔港路二巷**。被执行人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明珠花园内法定代表人张一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业影与被执行人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10月10日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送达本院(2013)海执字第108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海市外沙岛东5栋(干货市场C栋)B3006号、B3007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徐业影名下,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陈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