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廖先德,男,汉族。被执行人自贡市红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郁
书记员:陈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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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廖先德,男,汉族。被执行人自贡市红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郁
书记员:陈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