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廖先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市红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2013)贡井执字第14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廖先德,男,汉族。被执行人自贡市红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郁

书记员:陈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