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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中源石化机械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2013)贡井执字第1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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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中源石化机械厂。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已立案受理自贡市贡井中源石化机械厂申请执行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中源石化机械厂支付14623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62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郁

书记员:陈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