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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清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贡井执字第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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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清乐,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被执行人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荣,董事长。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清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志平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亮

书记员:潘虹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