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昌达纸制品厂。被执行人自贡市同心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已立案受理自贡市贡井昌达纸制品厂申请执行自贡市同心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自贡市同心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贡市同心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昌达纸制品厂支付8662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自贡市同心装饰广告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6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郁
书记员:陈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