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熊玫、钟俊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2013)贡井执字第94-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熊玫,女,1980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钟俊伟,男,1980年10月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2)贡井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钟俊伟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汪强

书记员:潘虹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