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詹北川,女,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邱万丽,女,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资民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款92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邱万丽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邱万丽所有的房屋一间。二、被执行人邱万丽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会林
书记员:曾良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