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志平(曾用名袁志萍),女,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刘震宇,男,汉族,住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刘成林,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简阳民初字第010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3月29日,以(2011)简阳民初字第103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刘震宇继承张建红所有的位于简阳市石桥镇和平街85号非成套住宅【产权证号简阳权证监证字第200702467号、简国用(2013)第03235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刘震宇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震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刘震宇自愿将其继承张建红的上述查封房产以12万元变卖给曾建华、汪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张建红位于简阳市石桥镇和平街85号46.61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简阳权证监证字第200702467号、简国用(2013)第03235号】以12万元变卖给曾建华、汪艳。二、买受人曾建华、汪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勇审判员:侯黎明审判员:钟山
书记员:张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