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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郝干中申请执行张金榜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简阳执字第4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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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郝干中,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金榜,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郝干中申请执行张金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郝干中与被执行人张金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金榜给付申请执行人郝干中人民币20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郝干中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简阳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黎明审判员:张勇审判员:施奇俊

书记员:干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