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智琼,女,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被执行人简阳市五马桥养猪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丽,理事长。
本院在执行陈智琼申请执行简阳市五马桥养猪专业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智琼一次性收取案款40000元,放弃其他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简阳市人民法院(2011)简阳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钟山审判员:施奇俊
书记员:钟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