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国鹏。被执行人安丘市鑫隆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鹏与被执行人安丘市鑫隆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乐唐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鞠成东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田守会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