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昭武。被执行人潍坊亿利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荣勤,董事长。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徐云瑞执行员郭秀芬执行员于全龙
书记员:刘海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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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昭武。被执行人潍坊亿利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荣勤,董事长。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徐云瑞执行员郭秀芬执行员于全龙
书记员:刘海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