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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昭武与潍坊亿利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乐法执字第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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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昭武。被执行人潍坊亿利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荣勤,董事长。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徐云瑞执行员郭秀芬执行员于全龙

书记员:刘海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