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昌乐河西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炳新,经理。被执行人潍坊豪泽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益中,经理。
终结本院(2009)乐阿商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辛征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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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昌乐河西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炳新,经理。被执行人潍坊豪泽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益中,经理。
终结本院(2009)乐阿商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辛征
书记员:韩振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