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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昌乐河西针织有限公司与潍坊豪泽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乐法执字第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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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昌乐河西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炳新,经理。被执行人潍坊豪泽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益中,经理。

终结本院(2009)乐阿商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辛征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