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理侃,董事长。被执行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可珍,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城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满良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孙尧
书记员:梁瑞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