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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昌乐国际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法执字第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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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法定代表人:曹献芳,董事长。被执行人:昌乐国际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昌乐县经济开发区昌大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昊,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乐国际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徐云瑞执行员李建军执行员于全龙

书记员:黄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