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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戴普刚与刘生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执字第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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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戴普刚。被执行人刘生德。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7日审结。该案(2012)乐唐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485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乐唐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田政执行员汪振三执行员房崇冰

书记员:马常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