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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何机烈与被执行人开平朗和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江开法执字第3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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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机烈,男,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平朗和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水口镇嘉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梁福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7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清还153334.28元给申请人和缴纳执行费2200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平朗和卫浴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534.2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坚鼎

书记员:黄振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