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机烈,男,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平朗和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水口镇嘉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梁福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7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清还153334.28元给申请人和缴纳执行费2200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平朗和卫浴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534.2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坚鼎
书记员:黄振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