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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余艳雯申请执行人梁福荣、麦任欢、开平朗和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江开法执字第25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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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余艳雯,女,汉族,1967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梁福荣,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麦任欢,女,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平朗和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水口镇嘉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梁福荣,男,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余艳雯与梁福荣、麦任欢、开平朗和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7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梁福荣、麦任欢应清还423385元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开平朗和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还责任,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5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华人民陪审员:周秀娟人民陪审员:何迎厚

书记员:黄振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