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永亮,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黄焕森,男,汉族,1979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黄令章,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黄焕森应清还451097.72元给申请人和缴纳执行费6666元,被执行人黄令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焕森、黄令章银行存款457763.7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坚鼎
书记员:黄振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