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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叶永亮申请执行黄焕森、黄令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江开法执字第2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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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永亮,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黄焕森,男,汉族,1979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黄令章,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黄焕森应清还451097.72元给申请人和缴纳执行费6666元,被执行人黄令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焕森、黄令章银行存款457763.7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坚鼎

书记员:黄振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