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辉雄,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潘耀明,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雷子钊,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江开法水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潘耀明、雷子钊应清还欠款共计710063.88元给申请人,并承担执行费9501元,上述合共719564.88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耀明、雷子钊的银行存款719564.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坚鼎
书记员:黄振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