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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开平市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伟玲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江开法执字第2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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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开平市水口镇民福路**第**首层**铺位。法定代表人周进发。被执行人宋伟玲,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支付物业服务管理费等共计5853元给申请人,并承担执行费50元,上述合共5903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伟玲的银行存款59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坚鼎

书记员:黄振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