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开平市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开平市水口镇民福路**第**首层**铺位。法定代表人周进发。被执行人宋伟玲,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支付物业服务管理费等共计5853元给申请人,并承担执行费50元,上述合共5903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伟玲的银行存款59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坚鼎
书记员:黄振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